师红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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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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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强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研究

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791人看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只能在作出行政补偿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履行了搬迁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申请主体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朱晓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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