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红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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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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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处理

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850人看过

征收补偿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行为。补偿是征收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房屋征收,征收部门不一定都要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如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现实中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一般都是因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获得征收或者征用的补偿是宪法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国家虽然可以征收公民的房屋,但是必须对被征收人作出公平的补偿。补偿金额应当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补偿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该征收补偿方案只要包含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公平的补偿的项目范围就视为合法,就可以进行房屋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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