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是否必须统一分配?
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的生产生活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安置补助原则“谁安置,谁享有”,安置补助费主要可以安置给三个主体:村集体、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如果被安置人自愿放弃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包括:
(1)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征地农户同意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土地的家庭承包户对安置补助费享有所有权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安置补助费属于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所有,由其全体股东进行分配。
(3)征收农民集体“四荒”地、机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时,安置补助费归该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通过民主形式决定使用和分配方式。
(4)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是该农民集体的全体成员。
(5)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对于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人员承包集体土地的,由于不在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之列,不应分得安置补助费。
(6)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款时已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该享有分配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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