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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犯罪行为后该怎么办?

作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7次举报


案例一

甲下班回家,发现房门半开,甲确定自己离家钱已经锁好房门,且没有其他人有自己房门的钥匙,甲进门后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抽屉中的现金不见,手提电脑不见了,一些金银首饰也不见了,于是甲拨打电话向警方报案。

案例二

乙是甲的邻居,下班后发现甲的房门半开,以为甲在家便想要进门打招呼,却发现甲的家中一片狼藉,乙喊甲的名字,但是无人回应,于是乙推门而入,在卧室的地板上发现倒在血泊中的甲,乙拿出电话向警方报案。

案例一中甲的做法就是报案,本盗窃案中,甲是被害人,由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陈述被害事实是报案的情形之一。案例二中乙虽然不是案件中的被害人,但是此种行为也可称之为报案。

案例三

甲是某单位领导,一日乙下班经过某酒楼,恰巧看见甲在与丙争执,争执的过程中将丙的手机摔坏,并将丙打倒在地不能动弹。甲见丙不动弹,迅速离开。乙见状连忙上前将丙送去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控告了甲故意伤人的经过。

本案中乙的行为就是控告,控告必须有明确的对象,乙见证了事件的经过,知道甲是侵权人,所以乙的行为是控告。

案例四

丙为某单位科员,多次进领导甲的办公室发现甲遮遮掩掩,并与本地商人乙来往密切,且甲近期购豪宅豪车若干,丙认为目前甲的收入并不能够支付起如此昂贵的房子和车子,于是观察多次上纪检监察委举报甲受贿。

本案中丙的行为为举报,丙能知道犯罪事实,也能支出犯罪嫌疑人甲,且法律规定。只要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所以,丙向纪检监察委表述甲受贿的行为为举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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