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物权法第147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质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以上规定均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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