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红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吗

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954人看过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有两条法律途径可供选择: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后的拆迁称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二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进行城市拆迁。即在征地过程中,先把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转化为城市市民,然后再按照城市拆迁的法律法规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