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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付首付款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2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日,甲乙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贷款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光熙家园某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首付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贷款由甲、乙偿还。
2018年6月7日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未明确处理上述房屋的分割,且甲自离婚后,并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承担偿还房屋公积金贷款的义务。
2019年1月15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光熙家园某房屋,确认乙所占份额为64%,甲所占份额为36%,且诉讼费由甲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光熙家园某号房屋归甲、乙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系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甲、乙名下,系甲、乙之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甲、乙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即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存在争议,甲、乙均知晓共同共有即各占50%的产权份额,在此情况下,双方依然办理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且甲、乙均认可双方父母为涉案房屋支出的首付款系对双方的赠与。现乙主张应按照双方父母支出的首付款比例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额,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乙亦未出示其他证据证明其应享有多于甲的产权份额,故涉案房屋应由甲和乙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儒德说法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
结合大量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儒德专业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赠与关系已经成立生效。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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