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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违约 担保人之间的“混战”

发布者: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8人看过


    案情回顾

       20144月,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刘某、连某、林某、张某作为保证人与厦门某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诺自愿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该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201543日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妻尚欠银行148万元本金未还。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刘某等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全部决定,各方均未上诉。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后刘某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自身经济问题,刘某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余元。

代偿后,刘某多次找王某夫妻追偿未果,遂于2017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妻还款,并要求连某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法院:原告可想其他担保人主张还款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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