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安徽合肥律师王自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9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被上诉人):六案某加油站(以下简称“原告”)
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王自律师 杜宝辉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六安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被告”)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某区政府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故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原告的加油站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1、2016年10月,原告所有的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加油站被六安市某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于2018年10月向六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2019年7月,六安市中级法院作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六安市某政府行政强拆违法。
3、六安市某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
1、原告加油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2、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
1、原告所有的加油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加油站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因营业执照是准许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凭证,原告加油站被拆除,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2、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35条、37条、38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行与被偿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违法的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征收行为合法,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同样重要。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同样会被法院确认违法。而作老百姓往往对行政拆除程序比较陌生,这就需要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的帮助,以期达到积极合法和有效维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