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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棚户区改造作出征收行为,程序完善结果却一样违法

发布者:安徽合肥律师王自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诉人):朱某、李某、崔某、郑某、李某、马某、王某、殷某、赵某、江某(以下简称“朱某等十人”)

  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王自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六安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裁判要旨

  在行政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实施了征收行为,但对于征收后的具体建设用途不明,无法证明征收补偿款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足额到位且专款专用的,该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1、2018年1月8日,六安市人大会议通过2018年经济计划决议,此后六安市政府印发2018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该计划内;

  2、2018年3月30日、4月3日、4月10日,六安市政府下属相关单位先后出函说明涉案项目符合规划;

  3、2008年4月25日,某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张贴公示满30日,后于2018年6月7日对上述意见稿的征收意见及修改情况做了通告及张贴,同时张贴了涉案项目的征收范围图;

  4、2018年5月14日,某区政府送交了涉案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获批准同意;

  5、2018年6月14日、8月23日,某区政府召开会议,通过了涉案项目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

  6、2018年9月14日,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附补偿方案)并公告,朱某等十人的房屋均在被征收范围内。朱某等十人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区政府的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如何?对此:

  1、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朱某等十人提交了证据表明涉案房屋被征收的基本事实,某区政府提交了涉案房屋部位的影像图,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等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棚户区,其征收行为符合规划,提交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大会议审议意见,确认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的函,关于产权调换安置点的会议纪要,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张贴公告等来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

  2、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表明: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某区政府在作出该征收决定的过程中,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3、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表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判断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划,首先必须明确征收之后征收范围内将进行何种建设。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对被征收人均不在涉案征收范围内安置,但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征收后征收范围内将进行何种建设,故无法判断该房屋征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被上诉人未附银行账户、具体金额等,亦无法判断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被上诉人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作出驳回朱某等十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区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二审法院并未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但并不是因为该征收决定不应该被撤销,而是因为案涉大部分被征收人已达成补偿协议,部分房屋已经拆除,若撤销该征收决定,可能会形成“烂尾工程”,不但造成国有资产极大浪费,影响城市整体形象,而且难以保障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大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实务经验总结

  在政府征地拆迁案件中,即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看上去也合法,但我们还要善于从细节上去分析,找出其事实的违法之处,事实合法和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石,二者缺一不可。

  但行政案件由于其复杂性,往往老百姓不知从何着手,可以考虑及时寻找律师代理人,不要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就像本案中当事人借助律师的帮助,把本来看似合法的行为找出了其不合法的一面。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股权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