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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划入城市规划区不当然等于归国有

发布者:安徽合肥律师王自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14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诉人):张某等九人(以下简称“原告”)

  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王自律师赵光辉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宿州市某县政府(以下简称“被告”)

  裁判要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解释意见》规定,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农民转城镇居民后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必须被依法征收后,才能成为国有。因此,对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通过征收和补偿,才能转变为国有土地。

  案情简介

  1、2018年1月29日,被告向其下属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决定启动某房地产项目,同日,被告作出关于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四至、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原告九人居住在该范围内;

  2、2018年3月8日,征收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的通知,对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3、2018年3月10日,被告作出该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2018年5月2日,征收部门对征求的意见情况进行公告,同日,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5、原告认为该征收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对此:

  1、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意见,但并无证据证明已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被告认为被征收区域均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收为国有土地,故土地性质仍应视为集体土地;

  2、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按照该规定,被告仅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权直接征收,故被告依据征收条例对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超越法定职权。

  另外,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法院查明了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其提供的证明不符合征收补偿费用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征收行为违法。

  实务经验总结

  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一般都是基于其程序违法,或者事实认定错误,但本案中,对于其越权行为我们事先并不知道,但在庭审中,通过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我们的律师代理人及时发现了问题,并因此而成为法院判决支持理由的一大关键部分。可见,由于行政纠纷案件类别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一般老百姓很难自己找到突破点,寻求律师的帮助就变得很重要了。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股权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