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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征迁案例:政府征收行为有理有据不按程序来,违法! 或直接导致撤销!

发布者:安徽合肥律师王自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6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公司

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王自律师 苏黎明律师

被告:某区政府

上诉人:某公司

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王自律师

被上诉人:某区政府

裁判要旨

在行政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实施了征收行为,却未能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各项征收程序的,该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1、2017年9月15日,某区退城进园办公室在某公司(下称“原告”)企业园区张贴公示《某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项目介绍》、《告知书》、《某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红线范围图,告知原告企业房屋及土地属于“退城进园”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

2、2018年1月10日,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进行“退城进园”征收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一并审查《某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3、2018年11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对原告某公司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行为违法;

4、原告2018年12月7日提起上诉,被告于2018年12月2日提起上诉,原被告均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5、2019年3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某区政府的“退城进园”征收补偿方案等行为的合法性如何?对此:

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4年6月6日,某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某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实施方案》,载明为进一步优化某市中心城区功能布局,促进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实现转型发展,决定利用2-3年的时间,完成某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任务。某区政府为此成立退城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发出《某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征收补偿方案》,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在上述方案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某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原告企业周边张贴了“某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项目介绍”、“某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等,并相关承租户发出限期搬迁告知书。

2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均表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而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设计被征收人数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虽然某区政府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从某区政府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某区政府决定对原个私经济园工业企业逐步进行“退城进园”征收工作,确定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强制执行方式等。故,不能仅看方案名称,更要看实质内容。某区政府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起到了房屋征收决定的作用。由于缺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征收程序,故其对原告的征收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某区政府对原告某公司土地房屋事实征收行为违法。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上诉人在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王自律师的指导下,在上诉状中就请求撤销被告征收行为的诉讼请求所展开的论证也比较精彩,上诉人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具体如下: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规定,认为案涉征收行为并非为公共利益需要,不具备法定的征收前提和必要性,必须予以撤销;

2、认为案涉征收行为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未遵照法定程序实施,程序严重违法。不仅如此,更无实施征收项目所需的资金,导致在实施过程中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依法必须予以撤销;

3、从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保护产权,让恒产者有恒心”的强制要求出发,认为上诉人虽系私营经济,但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和经营权既是《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国家政策的要求,被上诉人的违法征收行为应当被撤销。

 

虽然二审法院并未支持上诉人撤销征收行为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是因为该行为不应该被撤销,而是因为案涉“退城进园”的大部分企业已经搬迁,若撤销该征收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被上诉人坚持认为“退城进园”是鼓励倡导,而非强制。

 

实务经验总结

在政府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地当事人在自己的土地及房屋及其他财产没有被实际征收之前发现权益被侵害,应第一时间寻求救济,可以联合其他同样被侵害的对象一同维权。在大部分征收对象都没有被实际征收之前,如果相关部门确认该征收行为违法,可能会直接撤销该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 案涉“退城进园”的大部分企业若都没有搬迁,那么某区政府的征收行为就会因为严重违法而被撤销,但是实际大部分企业都已搬迁,就像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所述“若撤销该征收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只能确认违法,对撤销的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了,应当积极寻求救济,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补偿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股权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