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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杨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安徽合肥律师王自 时间:2020年10月19日 1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等12人(具体名单附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等14人(具体名单附后)。
刘XX等26人诉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刘XX等12人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6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XX、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等12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房屋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及周边商业环境较好,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2.被征收人仅有少部分人签约,一审法院认定“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撤销涉案征收决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保护大多数人合法权益”,属于事实认定不清。3.因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未被依法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怠于推进相关征收工作,导致申请人既无法获得拆迁安置待遇,又无法正常租赁或经营或使用房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应予撤销,六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六政复决[2017]2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裕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问题,对此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撤销征收决定不利于保障多数人合法权益,影响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裕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理,刘XX等12人认为该项目并非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且仅有少部分人签约,因此征收决定应予撤销。本院认为,裕安区人民政府将案涉征收区域纳入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该区域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发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原审中六安市人民政府提供了征收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部分征收协议,证明本次征收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征收协议,原审法院亦查明部分房屋已经被拆除,如果撤销征收决定,将使该征收项目难以继续进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将造成被征收人难以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因此可以认定撤销征收决定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六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并无不当。刘XX等12人称裕安区人民政府怠于推进相关征收工作,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告知裕安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尽快、妥善解决好对刘XX等人的补偿安置问题,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安置,同时告知刘XX等人如对补偿安置不服,可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等12人如认为裕安区人民政府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刘XX等12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等12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XX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股权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