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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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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购房,是否算是遗产?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7人看过


                   工龄购房,是否算是遗产?

                             ----继承案件纪实

 大家都知道,房屋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承租房等,不同性质的房屋在买卖、继承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那么当房改房继承遭遇工龄问题,工龄所获得的政策福利是否算遗产呢?请大家和我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63月份本律师接到了张琦来自美国的长途咨询电话,向我们讲述了她的麻烦事儿:原来张琦父母婚后共生育张平、张琦两女。张琦大学毕业后一直父母在一个单位工作,共同居住在单位分的一处三居室的房屋之内。1988年母亲因病去世后,张琦前往美国居住至今。1991年父亲再婚,1992年房改购房时父亲就把单位分的三居室买了下来,登记在父亲名下。2015年父亲去世,继母拿出父亲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独自继承房屋。张琦当然不同意啊,当年之所以能分到一处三居室的房子是因为自己与父母都是同一单位的职工、并且买房的时候还使用了母亲的工龄,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份额才对啊,结果继母一纸诉状把姐妹俩告到朝阳法院,传票寄到了美国要求其到庭应诉,对于从未打过官司的张琦来说不知如何是好,所以才求助于12348,希望指点迷津。

 案情分析

 告知张琦,此案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个就是自书遗嘱的问题,一个是工龄购房问题。对于遗嘱,就需要审查其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房改购房时使用配偶的工龄的性质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各种判例都有存在,但是我们认为拆抵的工龄是一种财产性的权益,因为有母亲的工龄,父亲才得以按成本购房而免交房价补交款,因此拆抵工龄得以免除的这部分房价补交款应为母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来处理。因此即便遗嘱有效,其继母单独继承房产仍需要给予其二姐妹相应的补偿款。

代理过程

因为张琦居住海外不便于诉讼,于是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过程中遗嘱难以找出问题,所以最终的焦点还是集中在工龄购房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上面。律师申请调取了当年张琦父亲购房时的档案,里面清楚地记载了当时购房时的政策、价格及优惠条件,并有张琦父亲的申请及说明。依据当时的政策,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于是在1996年张琦父亲向单位提交申请,申请变更为成本价购房,并在后面附上了《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证明记载了张琦母亲购房前工作时间是从1955年至1988年。在另一份《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中》张琦的父亲亲笔书写购房时已经使用了原配偶(即张琦母亲)的工龄。

那么,什么叫视同成本价购房呢?这里就涉及到房改房中最关键的两个价格词汇。房改房咱们都知道就是已购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及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政策和规定,在购买已建公有住房时,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房屋的占有处置权全部归产权人,可以自行处置,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标准价低于成本价,按标准价购的房呢,产权人只对房子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还有部分份额,如果产权人要交易的话,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放弃购买权,交易金额扣除税费以后还要跟单位按比例分成。当然产权人也可以按照标准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补齐,将标准价变成成本价,从而拥有全部的产权。而这个案例当中,张琦的父亲1992年时是依据标准价购买的房子,使用了张琦母亲的工龄以后,因为工龄和够65年,所以就不必交钱,直接变成按成本价购房,得到了房屋的全部产权,显而易见张琦母亲的工龄的顶钱花的,拆抵工龄得以免除的这部分房价补交款应为母亲的遗产。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律师提出的意见,在20183月份判决,房产归继母所有、但是需要在六个月内按评估价格的10%支付张平、张琦各50万元,逾期房屋按份共有,继母占80%份额,两姐妹各占10%

   以案说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裁判文书中,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工龄购房部分为遗产,仅是说考虑到张琦父亲在购房时,因张琦母亲的身份和工龄获得了实际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应对张琦母亲的继承人进行补偿。这也是因为当时对于工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的。那么在2018611日新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福利的,该政策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此,日后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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