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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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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一方反悔、钱财尽失!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640人看过


               借名买房,一方反悔、钱财尽失!

                             -------田立诉王桂英合同纠纷案纪实


大家都知道,通常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正常情况下买房人都是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也有因特殊原因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就是通常所说的借名买房。那么借名,是否有什么风险呢?咱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案情简介
   2016年的6月份,本律师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说自己借姑姑婆婆的名义买房,交了房款,住了二十多年,结果现在姑姑的婆婆居然起诉到法院,把自己给告了,要求腾房。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
打电话的人叫田立,原来田立的爷爷奶奶一直跟田立一家共同生活,后来单位为解决爷爷的住房问题,就分给了爷爷海淀区的一处两居室。房子下来时,因为田立上大学住校,正好田立的小姑姑刚结婚不久,与公婆住也多有不便,为此爷爷叫就把新分的这处房子给田立的姑姑居住,自己仍然住在田立家,与田立的父母共同生活。一转眼到了1989年田立大学毕业要结婚了,可是没房啊,爷爷这会儿也犯愁,但是也不好把小女儿给赶出云去吧。正在为难之时,田立姑姑的婆婆王桂英来了,主动提出将自己的一处三居换成一个一居、一个两居,把两居给田立姑姑使用,一居他们过去住。爷爷听了说:“怎么能让老人住一居呢?还是让小辈人去住一居。”就这样,王桂英换房成功后,考虑到当时田立姑姑已生育小孩子,就没让姑姑动,仍住在爷爷的房子里,爷爷做主让田立把去住王桂英新换的一居室。这房子当时还是毛坯房,田立简单装修后住了进去,可以说两家人共同努力,同时解决了田立姑姑及田立的住房问题。
1992年房改时,姑姑的婆婆王桂英通过姑姑询问田立是否买房,单位现在开始卖房,如果想买就去交钱。田立得信后,夫妻俩来到曾宝玉家询问情况,王桂英表示单位的房往外卖、还能抵一点儿她的工龄,很合适,只不过暂时只能以她的名义买。田立当时也没多想,于是按照王桂英的交待填写了表格、去交了钱,然后把发票交给王桂英,由王桂英去办理产权等手续。
就这样,田立出资以王桂英的名义买下了一居室。后来又办理了车位。中间也跟姑姑提过想把产权转到自己名下,姑姑说办什么呀,多麻烦,反正是你的房,别费那事儿。因为碍着姑姑的面子,田立没再提此事,转眼就是二十多年,两家相安无事,期间田立三次对房屋进行装修,2007年田立买了大房子以后搬出,此房一直由田立进行出租。谁知道,2016年田立的姑夫突然上门要求田立腾房,田立当然不干了,这是我买的房。怎么能给你腾房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于是对方提起了物权保护之诉要求腾房。
代理过程
   听了田立的陈述,律师告知房本写在王桂英名下、田立目前也不在该房内居住,完全具备腾退的条件。除非田立能够证明是借名买房,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而这些年田立虽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是当年借名买房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田立手中虽有当年交款的复印件、上面写着也是王桂英的名字,房本也不在田立手中,很是被动。不过田立的姑姑对于诉讼这件事情,也觉得很对不住田立,表示如果需要会为田立作证、证明房屋是田立所买。同时还主动出面对婆婆王桂英做了谈话录音,录音里面王桂英没有否认田立买房的事情。田立始终觉得,当初田家的两居让给姑姑家住,他才住这小1居、当初他们是承着情的啊!到了现在,田立不为别的,就想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一下房子到底归谁,于是另案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桂英提出的物权保护之诉中止。
让田立未曾想到的是,庭审之上,王桂英的代理人对于换房、入住原因、录音等事实一概否认、姑姑的证词也变得含糊起来,这时田立才知道,姑姑早已把爷爷那两居室过户到她自己名下,现在她为了自己的婚姻家庭着想,态度暧昧也是人之常情。原想通过调取购房底档,查询到当时田立买房的手写资料,结果档案内竟无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等待田立的只有败诉的判决。最终被判腾房。
律师点评:
   本案当中田立借名买房,事出有因。生活当中因为购房资格、贷款等原因借名买房的事情很多,一旦产生诉讼,法院通常看双方之间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是否实际支付款项、是否实际居住、所有权证等权利凭证归谁所有等。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借名购房的房子属于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性用房,那么法院不会认可借名买房。因此如何非要借名买房,一定要注意有书面协议,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同时还要提醒大家,即便有协议也仅有内部效力,一旦名义房主因为债务等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实际产权人的权利还是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借名有风险、买房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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