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吉忠春一方认为称该笔款项属于蒙自县公安局代吉忠春履行的赔偿,因此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要求。而原告一方则认为吉忠春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蒙自县公安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所以该款项的性质既非国家赔偿,更不属于民事赔偿,充其量是道义上的抚慰金。
公安局副局长则称,是考虑到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民警,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
滑天下之大稽!
首先,案发时吉忠春并非执行公务,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来拿纳税人的钱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埋单。
其次,公安局作为一级行政单位,同样也没有权利拿纳税人的钱来作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还说是节省下来的办案经费,不知如此数额的办公经费是如何省下的,办公经费应该专款专用,即使省下就可以挪作他用吗?
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公安局虽然也承认管理存在漏洞,但并未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报道,协议称乙方收款后不再享有起诉甲方的权利,难道是以此55万来封口吗?
……
欲说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