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云南民警开枪杀人案续: 55万和解协议如何炮制?

发布者:刘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521人看过

云南民警开枪杀人案续: 55万和解协议如何炮制?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君律师

    2009年2月13日,云南蒙自一名叫吉忠春的警察酒后斗殴连开3枪杀人震惊全国。案发后蒙自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然而在3月24日的庭审中,针对受害人家属提起的9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曝出:“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已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万元的巨额赔偿”,并当庭亮出了县公安局与死者家属的协议。

   《和解协议》写明,“甲方(即蒙自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因潘俊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现行法律规定内的一切款项30万元,因潘俊死亡给家属产生的精神损害,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精神抚慰金25万元。协议称:“乙方领取了甲方的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了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再享有起诉甲方的权利。但乙方保留对犯罪嫌疑人吉忠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追诉权。”在落款处,甲方除盖有“蒙自县公安局”的公章外,还有蒙自县公安局局长樊同贵的亲笔签字。协议时间2009年2月20日。

  作为被告吉忠春一方认为称该笔款项属于蒙自县公安局代吉忠春履行的赔偿,因此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要求。而原告一方则认为吉忠春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蒙自县公安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所以该款项的性质既非国家赔偿,更不属于民事赔偿,充其量是道义上的抚慰金。

  公安局副局长则称,是考虑到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民警,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

  滑天下之大稽!

  首先,案发时吉忠春并非执行公务,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来拿纳税人的钱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埋单。

  其次,公安局作为一级行政单位,同样也没有权利拿纳税人的钱来作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还说是节省下来的办案经费,不知如此数额的办公经费是如何省下的,办公经费应该专款专用,即使省下就可以挪作他用吗?

  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公安局虽然也承认管理存在漏洞,但并未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报道,协议称乙方收款后不再享有起诉甲方的权利,难道是以此55万来封口吗?

  ……

  欲说还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