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著作权在台湾地区受保护吗?
随着两岸经济关系的交流,两岸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显著增长。那么台湾地区的作品在大陆是否受保护,或者大陆的作品在台湾地区是否受保护吗?
根据大陆的《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论是否发表,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实早在1987年12月26日国家版权局就出台了《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的第一条,台湾同胞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章,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的版权。因此,根据该规定台湾同胞的作品是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根据台湾地区的著作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是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它学术范围之创作。第五条对著作规定了如下例示:语文著作,音乐著作,戏剧、舞蹈著作,美术著作,摄影著作,图形著作,视听著作,录音著作,建筑著作,计算机程序著作。这点与大陆有点类似。
台湾地区的著作法第四条之规定,以下情形中的作品在台湾地区享受保护:在台湾地区首次发行,或于台湾地区外首次发行后三十日内在台湾地区内发行的境外公民作品,前提是该境外公民所属司法辖区在相同情形下亦对台湾地区公民、企业或其他机构团体之作品予以同等保护;依据与境外公民所属司法辖区的条约、协定或其司法辖区法令、惯例,台湾地区公民、企业或其他机构团体之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的,该境外公民之作品。当然还包括台湾地区的公民、企业或其他机构团体。
上述法条主要规定台湾地区及非台湾地区的公民在台湾的著作权保护方法。但是由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地位及各种分歧,台湾地区并没有出台大陆居民、相关组织的作品在台湾地区受到保护的相应文件。
但是,随着台湾地区在2001年加入WTO,那么台湾地区就有义务遵守WTO框架下的所有法律文件,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框架下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按照该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一至二十一条及其附录的规定。然而,各成员对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给予或派生的权利在本协定下不具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三条之规定 ,(1)根据本公约:①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②作者未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2)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但其惯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国内的作者,为实施本公约享有该成员国国民的待遇。(3)‘已出版作品’一词指得到作者同意后出版的作品,而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何,只要从这部作品的性质来看,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4)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的规定,由于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是WTO成员,台湾地区有义务保护WTO成员的著作权,因此大陆的著作权在台湾地区受保护,具有明确的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