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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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收货后拒不支付货款,帮助原告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包括货款和利息在内的最大合法权益

发布者:姜倩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经销部,实际经营者为谭某。该经销部向李某供应砂浆。李某向该经销部出具《借条》载明未付货款为147353元。《借条》出具后,李某付款84000元。此外,双方还口头约定税金5040元由李某承担;李某另向谭某借款2000元。以上合计70393元,李某均未支付。

谭某委托姜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某返还货款本金70393元;2.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5128.42元。庭审中,谭某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为: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5128.42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诉讼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经销部注销后,根据上述规定,应列谭某为共同原告。

关于货款的问题。本案没有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经常使用的习惯性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付款时间:首先,按照交易习惯及合同相关条款予以确定。其次,无交易习惯也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确定的,应当认定买受人收到货物时为付款时间。本案中,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无交易习惯可予适用,《借条》的出具能够证明案涉货物已经交付,而关于双方口头约定税金谭某未举证,且谭某明确借款另案主张,因此,至2017121日《借条》出具时,李某应当支付货款63353元,法院对其该项诉请据此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中,谭某诉请利息(2017122日至202211日,以633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63353元×5%/12×49=12934.57元),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货款63353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利息12934.57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864.39元,原告承担104.63元。


姜倩律师现为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开发区优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