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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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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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帮助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最大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姜倩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0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即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不按时归还,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支付了最后一次利息及违约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偿还。

原告陈某委托姜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0万元,原告提供了借款本金为20万元的《借条》原件,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法院认定本案借款金额为2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借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自认被告王某已支付借款时至2021514日期间的利息,同时《借条》中约定借款期内月利率为2%、违约金为日利率1‰,该约定已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利息及违约金,法院认为被告应支付自20215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是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作其自愿放弃法律所赋予的质证、答辩、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515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姜倩律师现为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开发区优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