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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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及其辩护人姜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X(另案处理)于2017年8月,受李X委托为其代管位于襄阳市樊城区XX的湖北XX公司(后更名为湖北XX公司),组织黄X、杨X(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购买的电话号码资源添加微信好友,虚构离异的“白富美”女性身份与对方聊天培养感情,聊天过程中业务员故意向对方透露自己投资获利的信息,并谎称有具备理财经验和掌握内部消息的亲属指导投资,在取得对方信任后推荐其进入XXX、XXX等公司对接、操控的虚假投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隐瞒平台中公司和客户的对赌关系,先以少量获利诱导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后利用掌握的涨跌信息指导客户反向投资,蓄意造成客户亏损从而骗取客户资金,至2018年3月,该公司的诈骗金额共计800余万元。
被告人彭XX于2017年8月入职后,骗取陈X人民币16万余元,同年8月任信念队储备主管、主管后,组织队员陶X、申XX等人骗取人民币11万余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投资平台骗取他人交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彭XX对陈X的诈骗数额无异议,对指控被告人担任信念队主管的涉案数额有异议,应当以被告人认可的部分作为定案依据;2)被告人彭XX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仅仅是犯罪的工具,应认定为从犯;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受害人存在过错;无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丁X(另案处理)于2017年8月,受李X委托为其代管位于襄阳市樊城区XX的湖北XX公司(后更名为湖北XX公司),组织黄X、杨X(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购买的电话号码资源添加微信好友,虚构离异的“白富美”女性身份与对方聊天培养感情,聊天过程中业务员故意向对方透露自己投资获利的信息,并谎称有具备理财经验和掌握内部消息的亲属指导投资,在取得对方信任后推荐其进入XXX、XXX等公司对接、操控的虚假投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隐瞒平台中公司和客户的对赌关系,先以少量获利诱导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后利用掌握的涨跌信息指导客户反向投资,蓄意造成客户亏损从而骗取客户资金,至2018年3月,该公司的诈骗金额共计800余万元。
被告人彭XX于2017年8月入职后,骗取陈X人民币162060.7元;同年8月任信念队储备主管、主管后,组织队员刘X骗取黄XX人民币5238.7元;陶X骗取郭XX、吴XX、“纵深136××××2837”人民币69076.84元;刘X骗取李X人民币3250.91元;申XX骗取叶X人民币32434.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2061.3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彭XX作案时达成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
(2)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彭XX无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彭XX于2019年1月1日17时许,在武当山特区江南网吧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老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月1日至1月11日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4)试用员工期转正审批表、员工档案证实,被告人彭XX于2016年8月15日应聘至公司,8月18日正式入职,10月底转正,2017年6月20日升为储备主管,9月29日由信念队储备主管升为正式主管。
(5)投资情况(所属微盘XX公司)及出入金情况打印件、9月份员工提成统计表、大单奖统计表证实,彭XX团队9月净入金213883.73元。其中,彭XX客户“剑定”2017年9月入金17.5万元,提现40477.4元,净入金162060.7元,彭XX领取大单奖3400元。陶X客户“事事如金”及“吴XX”2017年9月入金2.3万元,出金10395元,净入金12605元,彭XX领取事事如金大单奖400元;“纵深”自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18日先后13次充值57500元,提现1028.16元,净入金56472元。刘X客户Martin135××××0765(黄XX)于2017年9月入金1万元,出金4761.3元,净入金5238.7元,刘X领取大单奖200元。刘X客户李X2017年9月入金3000元,出金1469.59元,净入金1545.11元;2017年10月11日先后三次入金9000元,出金7294.17元,净入金1705.8元。申XX客户叶X2017年9月入金3.8万元,出金5565.78元,净入金32434.22元,申XX领取大单奖600元。
(6)10月份投资情况(远大手续费)、远大出入金打印件、大单奖统计表证实,刘X客户李X(183××××5881)于2017年10月11日手续费1080元。于2017年10月11日先后三次充值9000元,提现7294.17元,净入金1705.8元。陶X客户“纵深(手机号136××××2837)”自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18日先后13次充值57500元,提现1028.16元,净入金56472元。彭XX于2017年10月17日业务员陶X获取客户纵深入金2万元的大单奖500元,领款人彭XX。
(7)10月员工提成打印件证实,彭XX队员刘X入金9000元,出金7294.17元,净入金1705.83元。陶X入金57500元,出金1028.16元,净入金56471.84元。共净入金58177.67元。彭XX发奖金500元,退回奖金200,主管提成5028.25736元。
(8)10月工资相关资料-XX国际投资打印证实,客户陈X、黄XX(客户Martin135××××0765)、郭XX等投资情况。
(9)8月、9月、10月工资表证实,8月份信念队队员有彭XX、申XX;9月份信念队队员有彭XX、刘X、陶X、刘X、肖XX(四人未转正)、申XX已离职。10月份信念队有彭XX(外派,工资7506元)、陶X(外派)、李X(外派)、刘X(外派)、魏XX、刘X、贵XX、甫XX、魏X等人。彭XX10月17日、10月18日请假两天。八月、九月魏XX在红牛队。
(10)叶X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二份证实,2017年9月5日至6日先后五次银行无卡消费38000元,收入5565.9元。
2、被害人陈述及书证
(1)陈X(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XX20号)的陈述证实,其微信号×××,昵称珍爱一生(以前用的微信名为一剑定江山)。2017年4月初彭XX加其为微信好友,自称经营美容院并投资百媚直播平台,通过聊天取得其信任后分别于2017年5月中旬、2017年9月下旬通过微信二维码方式向其推送长江石化云服务、XX国际服务平台,在彭XX引导下其向长江石化云服务平台内投资129844元,向XX国际投资175000元,彭XX引导其投资错误行情,让其共亏损267551元。彭XX使用的微信号×××,直到2018年6月接山东警方电话后才得知被骗。
(2)叶X(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建华府6#1301)自述材料一份及叶X提供的微信头像图片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二份证实,2017年9月一陌生微信号×××尾花加其微信好友,自称系湖北离异女性,经营美容店,并称掌握石油投资股票,姑姑系高管掌握内部信息,通过掌握买涨跌取得高额回报,之后对方向其推送软件,在其引导下不断买涨买跌,亏损3万余元,之后发现是个圈套,但因害怕家人担心选择沉默未报警。
3、证人证言
(1)同案犯黄X(湖北XX公司行政总监)的供述证实,其担任公司行政总监,负责人事。公司组织业务员添加客户微信号为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利用虚构的单身、成功女性身份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在虚假的远大国际、九鼎国际、XXXAPP、XXXAPP、新盛鑫国际APP等投资平台投资,公司控制涨跌,业务员让客户反向投资以此骗取客户投资款。彭XX是公司业务团队主管。
(2)同案犯魏XX(湖北XX公司员工)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入职,公司名称为湖北省XX公司,之后改成湖北XX公司。开始在红牛队,主管系武X,队员有甫XX、贵XX、武X等,2017年年底在信念队,主管是彭XX,队员有甫XX、贵XX,2018年1月在创新队,公司让其代主管,队员有宋XX、丁XX,2018年1月下旬合并至战神队,主管兰X,其系组员。
(3)同案犯甫XX(湖北XX公司员工)的供述证实,2017年9月入职后在信念队工作,主管是彭XX,彭离职后由魏XX代主管,队员有贵XX等人。
4、被告人彭XX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10月底转正,2017年6月升为储备主管,2017年9月为信念队储备主管升为正式主管。2017年5月加陈X为微信好友,利用虚构的身份与陈X聊天,骗取其信任后让其在公司投资平台投资,根据主管李X提供的涨跌信息让陈X反向购买涨跌,陈X共亏损投资款10万余元。在担任信念队储备主管、主管期间组织队员陶X等人骗取客户郭XX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具体情况记不清了。2017年10月被公司派去老挝工作了,工作的方法和在国内一样,也是实施诈骗。2018年3月份其不想在老挝待就回来了。魏XX、甫XX、贵XX曾系信念队队员,在其任主管期间,三人无业绩。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无异议,因自己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XX、远大等虚假投资平台骗取他人交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该案相关证据,被告人彭XX供述及同案犯黄X、魏XX、甫XX等人供述,被害人陈X、叶X陈述;及投资单、微信交易记录、大奖领取单、电子数据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彭XX在公司任业务员、储备主管、主管期间,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陈X投资款人民币16.2万余元;同时在担任信念队储备主管、主管期间,负责队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及奖金领取等,该作为主管也分得队员业绩提成,其中组织队员陶X、申XX等人骗取客户郭XX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XX在整个犯罪集团中应属从犯,但在本案依据其个人诈骗数额及其在任储备主管、主管期间所有队员诈骗数额定罪处罚,不宜再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彭XX归案后及当庭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指控被告人彭XX担任信念队主管的涉案数额应当以被告人认可的部分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受害人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彭XX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XX退赔赃款人民币272061.37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姜倩律师现为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开发区优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