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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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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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与保护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知识产权 |474人看过

商业秘密构成与保护的分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且个性化特征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竞争法之间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在继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应注重把握好合理与适度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商业秘密范围要素

完善在中国古代商业秘密又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对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要素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我们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具体解释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由于我国已加入WTO因此其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属于我国商业秘密的范围。该协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信息:a、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b、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是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信息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综上所述在我国商业秘密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技术信息。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得出的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技术知识等;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经营总结、信息知识如投资计划、销售方式、经营战备、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经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经验、内部机械、人事任免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

从我国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本质的特征同时这又是商业秘密于专利的最大区别。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也称实用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性也称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国大多数援引民法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条款予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2O万元罚款。这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是一大突破但它只是一种行政处罚。

而侵犯商业秘密往往使权利人蒙受巨大损失要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有效惩治侵权行为应把商业秘密明确为民事权利再根据我国民法确立的损失赔偿原则以及国际协议确定的精神规定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并赋予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相信在今后的民法修改过程中会弥补这方面不足。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但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而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则不产生约束力因而作者认为应从侵权法的角度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使无合同关系的侵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问题过去我国刑法上无规定。现行新刑法才对此予以规定认为非法取得非法公开恶意取得恶意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这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无疑是重大进步但同时应看到刑法上只有对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责任的归结而无民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这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上是不完整的在实际应用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因此仅靠这些简单的条文难以真正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总之为了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我们应从理论上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法律属性对商业侵权行为予以必要法律制裁以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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