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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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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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你将承担什么后果?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知识产权 |659人看过

商业秘密的性质与侵权责任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具有经济性、秘密性、管理性三大特征加大对侵权人经济制裁的力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关键词:商业秘密;性质;侵权责任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必须从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和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加大对侵权人民事制裁的力度切实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

、商业秘密的性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任何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信息只要它具备该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所应有的特征就可构成商业秘密。尽管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把以下三点作为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

(一)经济性

即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也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所在。

(二)秘密性

即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且一般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密而是要通过不懈的实验和努力才能获得。一经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此外秘密性还指商业秘密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是本行业内普遍水平的信息。

(三)管理性

即商业秘密的拥有人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使他人不能以不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

二、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了民事制裁的方式其具体形式又因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违反保密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一般采取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形式。而对于侵权行为人则按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责令停止侵害等制裁手段。更有甚者他可以同时请求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救济措施。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常采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制裁措施。其中以赔偿损失运用得最为普遍。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二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为准、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其赔偿的性质均是补偿性的。而在大多数情形下商业秘密一旦被披露或公开权利人就失去了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其所受之损失是难以弥补的赔偿的数额也是难以计算的一这时如不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制裁和预防不法行为。因而长好商业秘密律师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做法规定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方式其数额视不法行为的情节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一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按习惯的做法行为人要承担两种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这种双重制裁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显然与国际社会处理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不一致。因此我国法律可以确认在竞合状态下的受害人可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诉讼请求权。

(二)刑事责任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从行为人那里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我国设立单独的罪名来追究侵犯商业秘密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无疑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我们也应看到刑法条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甚至对商业秘密违约行为也要给于刑事制裁这无疑是不大合适的因为大多数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要限于工业间谍、盗窃之类的行为对违约行为只追究民事违约责任。因此对刑法条的规定还需要做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责任

对各种不法行为我国立法都较习惯给予行政刑法条的规定还需要做进一步完善。对各种不法行为我国立法都较习惯给予行政制裁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亦不例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罚款。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适用这一制裁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不法行为给权利人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法行为人因此获得的经济效益、不法行为的恶劣程度等情节。

另一种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并监督不法行为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给权利人监督不法行为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侵权物品、作案工具一一销毁。对某些侵犯行为如不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适用这种方式并不合适。因为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其价值性就丧失了侵犯行为也随之完成。这种侵犯行为是无所谓被停止的对此应适用其他处罚形式。

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在商业秘密被公开的情况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被告人是否仍应格守判决而不实施有关信息呢即停止违法行为这种责任形式是否是绝对没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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