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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立法例与具体分析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知识产权 |502人看过

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立法例与具体分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严谨、科学的角度而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为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独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实用性、新颖性和不违反公共利益等不应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立法例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仅是权利人寻求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前提。然而这一重大问题无论在立法表述中还是在学者的归纳总结中都是凌乱不一的。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讨论。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立法例

从立法来看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在不同国家或国际性立法中并不完全相同。例如《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2款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为:“(1)属于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的人所普遍知晓或不易被他人获得(2)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这里它比较明确地揭示了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典型的特征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最大的区别。专利技术要想获得保护就必须公诸于众而商业秘密从名称即可明白“秘密”是它的特征。秘密性并不意味着绝对秘密性而只是相对秘密性这在学界很早就达成了共识但何种程度的相对性满足商业秘密的要求就是我们必须考察的问题了。对此学者们多从商业秘密的感受主体、感受客体及感受方式三方面来研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众”即是感受主体。通常情况下我们从行业与地域来理解。一定行业。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这里的行业不能仅仅理解为工业、农业、商业等等这样的大行业甚至制造业、销售业这样的划分也不足够。认为我们应当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具体分析。

感受客体具体为:①信息整体的确切内容。信息整体的确切内容是某种组合即使信息整体的确切内容不清楚仍可作为商业秘密②信息各个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信息各个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可单独作为商业秘密考察的对象即使信息整体没有秘密性只要其中的组成部分具有秘密性这些具有秘密性的部分同样可以作为商业秘密③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信息的各个组成要素全部都是公知的只要这些信息的排列组合不是公知的它的排列组合方式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感受方式从反向以否定的方式确定相对秘密性通过以下方式可以了解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公开出版物公开销售、陈列的产品其他方法主要指公开使用。

(二)新颖性

商业秘密是否有新颖性是个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许多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观点常常把新颖性排除在外。我们首先可以肯定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与其他普通信息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中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就来源于它的秘密性和新颖性。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商业秘密法中使用的是类似于“不为公众知悉”、“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通所知或者容易获得”这样含义丰富的表述方式。其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秘密必与新颖性的双重要求只有如此解释才是比较合理的。

(三)实用性及价值性

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实用性具体说来有两个要点:客观性。指商业秘密具有客观的有用性。它是带给信息拥有者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的直接的原因之一。具体性。商业秘密必须是某一具体的方案、技术或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与专利一样只保护具体的有操作性的东西。当然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

价值性主要指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就经济利益而言我们往往在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后才需要确定商业秘密代表的经济利益。它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权人的经济损失来计算这种方法不行时可以通过侵权人的收益来计算。

实用性与价值性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它们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有益效果为目的它们只是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有实用性不一定有价值性这容易理解有价值性的不一定是实用的。

(四)管理性

管理性即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其作为基本的构成要件但没有“合理”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才将“合理”作为保密措施的要求。在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之前首先要有的是保密的意思。物权以占有或登记作为公示权利的方式知识产权中著作权自作品产生时自动获得保护但作者的署名可以看作一种公示专利权和商标权以登记作为权利公示对于同样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必须有一种公示的方法那就是采取保密措施示意公众其是商业秘密权人。

在有了保密意思之后就是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以合理为必要。虽然我们都被视为理性人但理性是有限的我们能为商业秘密付出的代价也是有限的。保密措施只要被一个正常的相对义务人可以感知即可不需要万无一失但具体何为“合理”只有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了。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内与企业职工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制订保密制度等对外从硬件上采取诸如增加警卫、安放监视器材、上锁、设置密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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