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几点建议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如何采取有效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这是许多企业和有关单位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初步探讨了商业秘密的防范保护措施。诸如,及时划定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公知技术信息的界线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通过合理的竞业禁止,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条款,等等。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保密措施;保密内容
一、企业应增强保密意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决窍、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产品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经营信息则包括经营策略、管理经验、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渠道、市场占有及分布状况等。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经营者长期研制开发、独创提炼、总结提高而获得的,是经营者专有或专用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它能给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经营者应把它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严加保护。因此,商业秘密又称为企业秘密或经济秘密,它是企业的一项极有价值的无形财产。
同时,企业应严格区分被划定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因获得专利权而公开的专利技术,因公开发表而获得著作仅保护的技术知识、因专利或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而进人公有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营知识的界线,明确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与保护措施。
二、企业要采取保密措施
秘密性是依靠权利人采取实际的保密措施,即对信息客体施加客观的、具体的保密措施来实现。从上述关于保密性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息成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需要权利人对该信息的管理意思和管理措施来表明其把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认识;同时权利人在客观上采取了体现其主观意志的管理行为—保密措施。主、客观的结合是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完整涵义。“保密”是一个动宾结构的词,本身表示了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说明了主体为了实现信息的秘密状态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动努力;而且“保密”也更易于体现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动态性、相对性。我们使用“保密性”这个概念来表述商业秘密这一构成要件,主要就是强调主、客观的统一。
三、企业要明确保密内容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有明确的界定并在客观上有适当载体予以体现,即商业秘密必须有被识别和施以管理的信息载体。当信息的内容没有边界时,对之施以确定的管理与认识论原理相悖而不能够实现。只有被管理的对象被确定时,才可能被施以具体的管理措施。因此,判断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合理性的最基本的条件是权利人使用某种载体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合理性的最基本的条件是权利人使用某种载体对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明确的界定。
四、权利人要区别管理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内容确定后,应当将商业秘密与其他公开信息区别管理。即客观的管理措施与其他不是商业秘密的信息的管理措施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不只是对商业秘密的“政策性”规定的区别对待,而且包括按照“政策”实施的具体、实际的管理措施。否则,不能认为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将标有“秘密”字样的文件随处乱放,没有实际地对“秘密”进行保密的措施,仅有保密政策,也不成就“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如果主观上权利人把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甚至已经制定了保密政策,但是没有进一步落实该保密政策,没有采取实际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仍然不具有保密性,从而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区别管理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信息被擅自披露或者使用。保密性是权利人主观意识与客观措施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成就保密性。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将其有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现实保护,法律就不会赋予其法定权利,人民法院便不应提供司法保护。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一旦一个信息具备了这三种特征就足以认定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反之,如果一个信息是商业秘密,那么就必然具备这三要件;即该三要件与商业秘密构成之间是一种充要条件关系。对于商业秘密而言,该三要件缺一不可,须同时具备。主要信息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都将不成就商业秘密。
五、结语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近些年商业秘密信息保护的力度在加大,我们的公诉机关也不再对商业秘密这一本来陌生的领域不予理睬,开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能够看到,一些企业可能会在竞争中利用其先入竞争优势和企业对于员工的优势地位而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和员工的自由及离职员工的发展优势。这也是我们不想看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这就对我们的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对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作出了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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