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关乎企业的员工任职期间,企业与员工就某个项目或某个阶段签订的生存竞争能力。而商业秘密如何保护一直是广泛探讨的问题,从加强正确的保密意识和采取严厉的员工离职时,企业与其签订的离职保密协议,要求其离职后保密措施两个方面探讨企业如何加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性;保密意识;保密措施
一、权利人有保密意识
即从主观上认识到对商业秘密要采取保密措施关于保密意识,可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企业要意识到自身有商业秘密。企业不能认为自己规模小,无商业秘密可言,从而也就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不加保护,结果导致公开。当然,企业也不能盲目地认为自身到处都是商业秘密,对所有的“商业秘密”均采取保密措施,从而画地为牢,固步自封,增加成本,最终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企业要到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仅仅意识到企业有商业秘密,却不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是无济于事的,最终会使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导致企业损失惨重。由此可见,企业的保密意识是何等的重要,其不但要正确地认识到自身的商业秘密,而且还要意识到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
秘密性是依靠权利人采取实际的保密措施,即对信息客体施加客观的、具体的保密措施来实现。从上述关于保密性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息成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需要权利人对该信息的管理意思和管理措施来表明其把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认识;同时权利人在客观上采取了体现其主观意志的管理行为—保密措施。主、客观的结合是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完整涵义。“保密”是一个动宾结构的词,本身表示了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说明了主体为了实现信息的秘密状态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动努力;而且“保密”也更易于体现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动态性、相对性。我们使用“保密性”这个概念来表述商业秘密这一构成要件,主要就是强调主、客观的统一。
三、权利人要明确保密内容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有明确的界定并在客观上有适当载体予以体现,即商业秘密必须有被识别和施以管理的信息载体。当信息的内容没有边界时,对之施以确定的管理与认识论原理相悖而不能够实现。只有被管理的对象被确定时,才可能被施以具体的管理措施。因此,判断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合理性的最基本的条件是权利人使用某种载体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合理性的最基本的条件是权利人使用某种载体对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明确的界定。
四、权利人要区别管理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内容确定后,应当将商业秘密与其他公开信息区别管理。即客观的管理措施与其他不是商业秘密的信息的管理措施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不只是对商业秘密的“政策性”规定的区别对待,而且包括按照“政策”实施的具体、实际的管理措施。否则,不能认为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将标有“秘密”字样的文件随处乱放,没有实际地对“秘密”进行保密的措施,仅有保密政策,也不成就“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如果主观上权利人把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甚至已经制定了保密政策,但是没有进一步落实该保密政策,没有采取实际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仍然不具有保密性,从而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区别管理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信息被擅自披露或者使用。保密性是权利人主观意识与客观措施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成就保密性。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将其有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现实保护,法律就不会赋予其法定权利,人民法院便不应提供司法保护。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一旦一个信息具备了这三种特征就足以认定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反之,如果一个信息是商业秘密,那么就必然具备这三要件;即该三要件与商业秘密构成之间是一种充要条件关系。对于商业秘密而言,该三要件缺一不可,须同时具备。主要信息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都将不成就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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