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谭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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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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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识商业秘密才能保护好它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592人看过

浅析商业秘密的概述与认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往的频繁,商业秘密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存在定的争议,本文试探讨了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规定的合理性。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

一、商业秘密概述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在工商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显。现在我国也尝试性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和保护,重要的是要界定清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是判定一个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的尺度,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将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和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区分开的界限。因此,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和保护的前提就是要确立一个比较合理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圆点,进一步展开对商业秘密的立法机制的研究和保护。

二、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而言,技术信息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熟识的,未申请专利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由于经营信息的外延极其广泛,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其限定为重大的经营信息,即对整个经营活动起关键作用的信息,这些信息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特征:

1.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具有秘密性、新颖性。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这正反映出了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不是指所有的自然人,而是指某一行业或准备涉足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该秘密的使用中取得经济利益的人或单位。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只要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不同的信息,都可以满足新颖性这一条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指其现在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通过将来的使用而体现出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合于使用,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有的把这个条件称为商业秘密的主观秘密性。这也是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不采取任何措施,成为在公众中广为传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这个商业秘密也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这个条件之所以被称为商业秘密的主观秘密性,就是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愿,把某种信息当作商业秘密来对待。具体表现为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种保密措施可以是行政措施、技术性措施或法律措施,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因秘密内容而异。

5.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人把这个构成条件归结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性。“信息是以物质能量在时空中某一不均匀分布的整体形式所表达的物质运动状态和关于运动状态反映的性。

总之,商业秘密的五个法律特征构成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五个要件,即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内容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充分理由;而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保密措施则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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