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知识产权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的结果,其重要体现是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内,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使其可以无顾虑地公开、使用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同时,过了保护期后,其智力成果即进人公有领域。
关键词: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将被迫采用保密等方式即成为技术秘密,国际上称为防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以维护其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长,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反之,则有利于社会和国家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期的确定,体现了两者利益的协调结果。当然,保护期限的确定还应体现各类智力成果自身的生命周期特点。软件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有保护期限。其保护期限属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同时又有其不同于一般作品之处。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因权利内容的不同而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期要长于财产权利。《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规定人身权利的保护期至少应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等。事实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对著作人身权或大部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无限期长的。这是符合人类的传统道德的,长期以来,剿窃、抄袭、冒称作者等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不论作品已经发表了多长时间、作者是否在世。著作权理论和立法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无期限的认识,其重要性已超越了著作权领域。因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人的死亡意味着人身权的消灭。著作权领域的这一突破为提高广义的人身权保护水平起了示范作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人们一般所讲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在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它是财产权利行使的基础,与财产权密不可分,因此它的保护期限也往往与财产权利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作了如下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月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份一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则不再予以保护。
二、正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同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产生这种区别的根源在于:第一,软件的更新换代较快,其生命周期低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以软件技术自产生以来几一一年飞速发展的情况来看,一个软件作品的生命周期往往不越过十年,并且这一周期随着软件技术的加速发展而呈缩短的趋势;第二,软件著作权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相比,更侧重于保护财产权利。由于上述原因,有些国家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较短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且起算不再与开发者人身相联系,直接自软件开发完成或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确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时,综合考虑了上述两种观点,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这样,对于生命周期短的软件,保护期为二十五后权利人在期满前后不会申请续展对于生命周期长的软件,保护期可达到五十年权利人申请续展。这样,既考虑到了软件的自身特点,也可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能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二,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保护期为无限长。这样规定的理由、及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软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的理由,与一般作品这样规定的理由相同。
第三,软件权利的转让活动、继承活动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提前终止
凡符合一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出现上述情况,其他单位或公民使用该软件无需经过许可、无需支付报酬。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上述情况软件的各项权利不是归国家所有,在这一点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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