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对现代经济的影响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侵犯和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大问题。在过去的经济活动中,由于我国还没有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重视不够。因疏于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而陷入困境或濒临破产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各国立法与判例对此有不同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0条第2款有明文规定,但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法律适用上,却往往因对构成要件的集训不同,使在同样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出现判巨大甚至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由此,准确理解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律涵义是非常重要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法律涵义。
不为公众知悉,实际上有两重含义: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指合法持有人是惟一的知悉人。即并不是指所有人都不知道,而是指除了权利人以外不允许其他一部分人知道。其二,是该信息至少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不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如果一项信息连普通社会公众都知晓,该信息的秘密性就显然不存在。http://www.ichatok.com/
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另外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其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我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秘密即狭义的商业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经营信息,是指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伏特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http://www.ichatok.com/
三、商业秘密失密的几种途径
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 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 8%是离退休的员工[3]。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才流动可能造成失密。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可能造成失密。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离退休职工因掌握原单位的技术,被另一个单位聘用,可能造成失密。
3)接待参观可能造成失密。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
4)对外宣传和发表学术论文可能造成失密。目前,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四、政府应从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层面对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支持
所谓“商战不可无秘密”,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武器,企业固然要对其做好保密措施。但是,政府也要发挥自己的力量,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1)建立专业人才流动平台,使人才流动有序。做到既实现人力资源的社会优化配置,又要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对于个别缺乏职业道德、因泄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人员,如果从法律角度无法追究,也要使其在业内失业。操作上可由原企业出具流动人员的涉密等级、禁止进入的商业领域等等。特别是对于跨国(境)工作的人员,国家应加大商业秘密涉密审查力度,关于涉密人员出具的证明性文件,要作为办理出国(境)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2)加强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使人才流动受企业协会自律组织的约束。加大业内约束力度,使遵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为成为自觉,成为流动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使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利用企业商业秘密寻求自我发展的行为受到业内的抵制,从而逐渐培养良好的人才流动社会环境。
3)尽早出台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使商业秘密保护有法可依。通过法律制度,使人们在观念上逐步认识和形成商业秘密神圣不可侵犯,使竞业禁止条款有法律支持。
目前,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无论是在现实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还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只有通过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严格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提高涉密人员的道德水平,才能实现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http://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