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经常出现的犯罪形式。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六被告均是原告忆正存储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工程师等职位。六被告均和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后其中五被告纷纷从原告处离职,黄某留在忆正存储公司。六被告在武汉成立武汉固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中,被告人黄某负责架构设计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研发工作进行指导,其他被告分别负责运营、行政管理、源代码的编写等工作。六人的分工与其在原告处的分工基本一致。被告人黄某通过将村粗忆正公司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的笔记本电脑交与五人,由其在此基础上研发固捷公司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并出售。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王某、颜某、柳某、吴某、邢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评析:关于该案中固捷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固捷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包括固态硬盘产品的开发、销售,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谋取的利益亦归单位所有,而非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综上,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个人评析:所谓单位犯罪,系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很显然,单位犯罪是和个人犯罪相对应的,刑法罪行中,是以个人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因此,某项罪名是否具有单位犯罪形态,必须经法律的明文规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见,单位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意志的实现是通过自然人的行为实施,单位要构成犯罪的主体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2)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下文是对该案整体的分析。
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涉案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进行秘密性鉴定,得出该源代码具有秘密性,且忆正公司使用上述源代码并生产固态硬盘产品,并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上述源代码具有实用性;忆正公司对上述源代码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六名被告人已知或应知不能将上述源代码泄露,因此,上述源代码具有保密性。综上,忆正公司固态硬盘源代码中的相关函数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通过同一性鉴定,认定固捷公司固态硬盘源代码与忆正公司固态硬盘源代码相应函数实质相同。本案的众被告人均曾在忆正公司工作过,可以接触到涉案的商业秘密,事实清楚。众被告人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忆正公司的非公知信息,侵犯了忆正公司的商业秘密。
关于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根据中衡信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研发成本为470.36万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按上述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损失要求。
但固捷公司是六被告通过协商设立,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应该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因此固捷公司不属于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