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作为一个优秀且存在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的企业,通常会制定一系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既包括对商业秘密本身采取的保密措施,也包括对必要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措施。其中,对于必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是指对员工所采取的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等。这些协议是对商业秘密进行的预防性保护同时也是对一旦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有力证据和赔偿规定。当员工侵犯了商业秘密,其不仅是对商业秘密的一个侵权,同时也是对保密协议的违约。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竞合关系的。但是当员工同时侵犯了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时,则不属于竞合关系。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被告王XX曾是杭州XX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与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XX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甲乙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总额为乙方离职前一年工资收入的50%。如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未支付首月度竞业补偿金的,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乙方对甲方不负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补偿金。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立即终止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的工作,恪守本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乙方支付其本人在甲方工作最近或最后一年平均月工资的24倍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甲方之损失。后王XX从该公司离职,原告依约支付竞业补偿金,后发现王XX与其他人合伙成立天骄XX公司,该公司所经营业务与其公司具有相竞争关系,遂停止支付补偿金。并以王XX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诸法院得到赔偿,现又以王XX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XX支付违约赔偿金。
法院判决: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属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违约金按补偿金的标准计算24倍为78600元。二审法院认为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两年,在该案一审终结之日起已超过两年,再判停止侵权已无意义,于是驳回了这条,维持了违约金的赔偿。
个人评析:从上述法院的判决看出被告XX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与其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竞合。因为竞业限制约定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而言,限制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的工作领域范围。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行为,仅需考察该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单位以及工作性质与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以该劳动者是否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条件。而作为保密协议来说,其约束的是员工负有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不泄露的义务。一旦泄露了商业秘密其既侵犯了商业秘密同时也违反了保密约定,这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侵权和违约。和竞业禁止不同。
在此类案件中,还要考虑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因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实质损害了劳动者就业自由权,法律对该协议是存在一定约束条件的。首先是协议签订主体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签订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案中,王XX从事该公司的研发工作且作为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具有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负有保密义务且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其主体适格。其次是竞业禁止期限问题,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次是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必须支付补偿金,否则无效。关于补偿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地方具体细则也不一。最后竞业禁止所约定员工禁止从事的行业内容应该具体明确。以上四点关乎竞业禁止有效无效问题。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本人认为法院应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在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仲裁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