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阮建国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九江公司、武汉公司与因被上诉人文化体育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九江公司、武汉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由文化体育局赔偿九江公司、武汉公司损失350500元;
三、驳回九江公司、武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810元,由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各负担5405元;由九江公司、武汉公司各负担5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