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阮建国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6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某,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阮建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韩某,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郭某诉被告熊某、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熊某、被告韩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原告郭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熊某、被告韩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原告郭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