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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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主任律师执业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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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周转不宁欠款我方原告本金利息共计82.45万元成功讨回

发布者:阮建国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8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原告张某英上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被告华某芳因投资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自2014年至2016年,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2015年2月15日,被告华某芳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华某芳给付了一年的借款利息18000元,后又给付了4万元。2017年9月26日,原告和被告华某芳对另45万元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本息共计707750元,扣减已经给付的利息3万元后,被告华某芳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77750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7年11月22日,被告华某芳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对上述5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承诺“被告华某芳向原告张某英的借款本金共计775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因暂无力偿还,将工资卡抵押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对上述借款未予偿还。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华某芳、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英借款本金550000元、借款利息274500元,共计8245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止。2018年5月23日起继续按借款本金55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止)。



阮建国,高级律师,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3A诚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19********95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