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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案件提出主体是谁?

发布者:范炳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1984人看过

践中,受到工流、离婚、非婚同居日趋频繁的影响,父母子女分开居住的情况日增多,父母不履行养子女义务、不支付的情形生。那么提出费纠纷的主体是呢?很多人认为是婚生是非婚生,父母双方子女都有养的义务,一方行了养,那么就可以另一方提出要求分担用的求,并以此认为这相当于无因管理,那么,法律定、践操作是否如此呢?

费纠纷提出的主体具体到司法践,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婚姻存,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养子女义务,此提出费纠纷

2,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由提出费纠纷

3,     同居关系,由提出费纠纷

《婚姻法》第21条定:“父母子女有养教育的义务;子女父母有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的权利……”由此我可以看出权利主体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来确定主体地位的,也就是说抚的提出主体当是子女一方。回到以上3种情形来行具体分析:

1、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此时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求支付,人民法院予支持。”,确立了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子女规则是由子女一方提出诉讼,无民事行能力的子女其养的父母一方代理人。

2、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此种类型要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抚养费问题的,此时提出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但此时抚养费并不属于一个单独的诉求,此时的案由也不是抚养费纠纷。

第二,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年前定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此规定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提出抚养费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子女一方。

3、同居关系,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同居关系如果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可以就同居期财产分割或子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也是依附于养权的确的,并不是独提出。在已经处理了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前提下,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费请求的,提出费纠纷的主体当是子女一方。

养关系从契的相方来,是父母与子女之的一种义务,父与母在个契里面并没有直接的直线连接。但因父母双方子女都有养的义务,双方对这义务是可以定的,譬如离婚费约定以及同居关系在法庭上养权提出的费请求,得到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未得到养权一方支付,也可以放弃求未得到养权一方支付这时候相当于父母双方之间对此事达成了一个“合同”,此定和放弃对对方都是有束力的,而且是一个“一约终局”的“合同”,当然定并不豁免父母子女的义务,子女一方仍旧可以父母提出支付求。

从以上分析我可以看出,费纠纷,提出的主体是子女一方,而非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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