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受到务工流、离婚、非婚同居日趋频繁的影响,父母子女分开居住的情况日趋增多,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提出抚养费纠纷的主体是谁呢?很多人认为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一方进行了抚养,那么就可以对另一方提出要求分担费用的诉求,并以此认为这相当于无因管理,那么,法律规定、实践操作是否如此呢?
抚养费纠纷提出的主体具体到司法实践,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此时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2,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3, 同居关系,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抚养费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龄来确定主体地位的,也就是说抚养费的提出主体应当是子女一方。回到以上3种情形来进行具体分析:
1、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此时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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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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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抚养费问题的,此时提出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但此时抚养费并不属于一个单独的诉求,此时的案由也不是抚养费纠纷。
第二,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年前定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此规定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提出抚养费纠纷的主体应当是子女一方。
3、同居关系,由谁提出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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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从契约的相对方来说,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义务,父与母在这个契约里面并没有直接的直线连接。但因为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双方对这一义务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譬如说离婚时的抚养费约定以及同居关系在法庭上进行抚养权处理时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未得到抚养权一方支付抚养费,也可以放弃请求未得到抚养权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时候相当于父母双方之间对此事达成了一个“合同”,此时的约定和放弃对对方都是有约束力的,而且是一个“一约终局”的“合同”,当然约定并不豁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一方仍旧可以对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独抚养费纠纷,提出的主体是子女一方,而非抚养子女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