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而后因各种原因,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未知或者说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共有的股权以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全部转让。那么,在存在公司法与婚姻法竞合并且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这种恶意转股行为是否有效呢?
答案为:此恶意转股行为无效。
1,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恶意转股的前提下,转股的一方应当提供双方就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处分有无特别约定的相关证据或者另一方是否知晓并认可股权转让事宜。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转股方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认定为未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中另外一方可以主张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恶意转股的情况下,如果转股一方在事先未有约定或者未得到认可的情况下,必须之后征得另一方的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否则处分无效。
那么夫妻中受损方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
律师建议应当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一、夫妻中受损一方有权针对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提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是股东资本联合的产物,股权是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其中财产权是股权最基本的内容。在以共同财产出资的前提下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股行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夫妻中受损一方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二、在证据方面,最重要的是证据是要证明该股权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在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股权产生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证明股权由共同财产出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