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在谈录音证据的采信,小编也来凑个热闹。小编主要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浅析,实务经验一般,欢迎各位大状吐槽。就律师实务来说,主要采用录音作为证据的案件有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但无论是哪一种案件,录音证据主要用于佐证案件主要事实以及中断诉讼时效。在实务中,我们在确定要采取录音的形式取得证据的前提下,必须做好一系列工作才正式与对方接触。
1.基本情况的了解
(1)案件案由,决定了取证的思路和重点。
(2)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做好尽调。
一是我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是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个人为身份信息,注意户口为本地还是外地,经常居住地为何处,并以经常居住地判断个人的消费水平,决定后面地点的选择,是约见还是径直上门;企业应当调出其内档,查出其基本信息,主要注意办公地点和注册地点是否一致,以及主要的人员构成。
2. 证据取得手段的选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并不是随意的录音都具有证据效力,为了保证录音证据的百分之百具有证据效力,我们必须做到:证据的取得未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常见的情形有: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使用暴力方式控制手段使对方做出债务的确认;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采取偷拍的形式进行取证。
律师建议:
(1)录音方式:是采用电话录音还是现场录音。
如果是电话录音,应当先通过渠道确定该电话机主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本人,如果非机主本人,应当在谈话之前通过沟通技巧明确对方身份,如果不能做到这点也不用太紧张,因为在诉讼中,无论机主是否对方当事人本人,在诉讼中,对方一般都不会对这一电话录音进行认可,也就是说申请鉴定是不能避免的。当然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实务中的操作有所不同。
(2)录音场所:最好是选择比较开阔、有人员流动、非封闭空间的地方,譬如说安静的咖啡厅、快餐厅中安静的角落等等。
(3)交谈的语气: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尽量避免采用具有威胁性的词语。
3.列出提纲
律师实务讲究预判,建议对即将的谈话先按照所求列出提纲,并预想会遇到的状况,设置出自己的应变方式。
在做好以上准备工作以后,录音工作又有以下的几点注意事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也就是说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证据的完整性、连贯性
(1)必须保证原始载体的存在,之后刻录到CD盘并整理成书面文字。在现场录音中,能采用录音笔固然是最好,但手机是最快捷的方式,尽量放在距离谈话人都较近的位置,以保证谈话的清晰。电话录音应当先保证打开了录音功能才开始对话。
(2)可以多次录音前后呼应。一是对事实进行固化,二是说之前某次的对话并没有录音,或者录音手法采取不当,在后次录音中,可以提及上次对话内容,诱使对方进行回答或者肯定。
2.其他证据的佐证
(1)证人的在场。
(2)书面证据的固化。
(3)公证。这里的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录音载体进行公证,一种是直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就前一种而言,公证只能证明录音载体的真实性,对发生录音的双方主体并不涉及;而第二种在申明主体,又得到对方确认的前提下,证明的效力确实比一般录音证据要高,但也没有起到声音鉴定,证明声音的发出主体为对方当事人的效果。
3.时间的控制
时间尽量不要太长,虽然提交给法官的录音材料整理成文字版,但是太长的录音,无论是对律师还是法官都是个非常重的体力活。
以上为小编总结,欢迎各位大状继续补充,可私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