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XX15号, 法定代表人A,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A,男, 委托代理人A,男, 原告A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