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赵洪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XX15号, 法定代表人A,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A,男, 委托代理人A,男, 原告A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