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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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杜某等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赵洪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8日|分类:侵权 |8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2日,石家庄裕华区体育南大街与塔南路交叉口的维多利亚丽晶园发生火灾,经裕华区消防大队调查,事故原因为一辆骠骑牌电动车电气打火,起火部位位于**号楼**单元门口。后经核实,该车由被告张某所有,起火时,该车从**号楼**单元**室私拉下来的电线正在充电。原告在丽晶园多次张贴告示提示不可私拉电线,对于**号楼**单元**室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一事,原告工作人员也两次上门规劝,**室不听劝阻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业主刘某协商才得知,其已将该房屋出租给杜某居住。火灾造成实际损失为80308.8元。

经查,起火原因为电动车电气打火所致。

赵洪律师作为被告杜某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对火灾的原因、责任承担以及赔偿的金额作出答辩,最后因原告在法院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对自己的损失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以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损失统计表中的数额17354元为准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责任。赵洪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杜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责任的主体在于电动车的所有人张某,张某为了自己的方便,私拉电线,未能及时的发现突发情况,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对原告所提的依据作出怀疑时,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但原告明确表示放弃,故消防部门采集的原告自己汇报的损失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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