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法作出(2017)鄂08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XX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7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鄂08民终108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重新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XX医疗费34068.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60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元、护理费21924.56元,合计66217.52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