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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与党XX、谷XX、党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宇飞|时间:2020年07月22日|6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黎X与被告党XX、谷XX、党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党XX、被告谷XX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被告党X委托诉讼代理人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黎X与党XX签订的租赁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对“住改非”等赔偿费用自愿协商一致并已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党XX等人主张其已支付的“住改非”赔偿费用就包括了黎X应得的房屋装修费用,因其未提交相关依据,本院不予确认。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屋装修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并未予以赔偿,党XX等人无违约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黎X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XXXX4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XXXX9111666,开户行:中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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