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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高XX与荆门XX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宇飞|时间:2020年07月22日|5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XX、高XX与被告荆门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X、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日,蔡XX、高XX根据XX公司提供的万达华XX户型图宣传资料,与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该小区1-3-1303商品房1套,并支付了定金10000元。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XX公司更换了户型图宣传资料,要求以新的户型图与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新的户型图导致套内面积减少而公摊面积增加,XX公司在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的户型图属于虚假宣传,其有权拒绝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合同应当归责于XX公司,XX公司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院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买卖房屋所签订的预约合同,应为有效协议。蔡XX、高XX依据该协议向XX公司交纳定金,对双方买卖的房屋进行初步确认,作为蔡XX、高XX在约定期限与XX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蔡XX、高XX应于2015年5月6日前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XX公司在与蔡XX、高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更换了户型图,蔡XX、高XX以此构成虚假宣传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蔡XX、高XX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XX、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蔡XX、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XXXX4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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