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Z于2007年5月入职“X纸品公司”,担任刀模师傅,工作已满8年。在职期间,公司以“迟到罚款”“互助基金”“孝金基金”等名义多次扣减其工资,并拖欠2015年12月工资,未支付高温津贴和未休年假工资。
2015年12月,Z以公司“未及时发薪、未依法缴社保”为由,发出《被迫辞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并委托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高温津贴等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工资扣款争议:公司以“迟到旷工”名义罚款425元,但未能举证Z确实存在违纪行为;每月扣2元“互助基金”因员工未提出异议,不认定为违法;而“孝金基金”虽已返还,但程序存在瑕疵。
高温津贴:公司未能证明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应支付2014-2015年6-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
未休年假:公司无法证明Z已休完年假,应支付10天未休年假工资。
离职性质:Z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辞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王文波律师作为Z的代理律师,主张:
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扣款425元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未安排年休假,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
Z因公司违法情形被迫辞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应承担劳动者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向Z支付以下款项共计约4.8万元:
拖欠工资:4306.64元;
违法罚款:425元;
经济补偿金:37098元(按9年工龄计算);
未休年假工资:2697元;
高温津贴:1500元;
律师费:2500元。
法院驳回了公司关于“无需支付各项费用”的反诉请求。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罚款”“爱心基金”等名义随意扣薪!劳动者遭遇工资克扣、津贴未发、年假未休等情形,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保留工资条、沟通记录等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