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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停工 + 公司注销!王律师代理一二审,助力当事人拿回9万多赔偿及鉴定费

发布者:王文波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49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F(化名)与惠州 E 装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为F的房屋装修,工期 90-120 天,总造价 14.8 万元,另增项换入户大门费用 1.8 万元。

合同签订后,F按约定陆续支付了全部 14.8 万元工程款,但 E 公司施工进度拖沓,2018 年 12 月后基本停工,经多次催促仍未复工,甚至施工负责人失联。期间,因施工漏水导致楼下邻居橱柜受损,F垫付赔偿款 2000 元。2019 年 9 月,E 公司被股东甲、乙、丙(,出资比例 60%、20%、20%)决议注销,未清偿涉案债务。F委托王文波律师维权,先后经历一审、二审诉讼。

二、律师观点

王文波律师作为F的委托代理人,核心主张如下:

1、E 公司收取全额工程款后恶意停工,属于恶意延迟完工,而非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依法调整。

2、一审法院直接套用鉴定机构的理论造价计算已完工价款,未考虑合同约定价与鉴定价的差异,导致返还工程款金额计算错误,应按比例核算实际完工费用,正确返还金额应为 4.704148 万元。

3、E 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其股东甲、乙、丙应按认缴出资比例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需全额支付F垫付的邻居损失款。

4、鉴定费、诉讼费应根据胜诉比例由败诉方承担,保障F的合法维权成本。

三、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1、法院查明 E 公司未完成装修即停工,已构成违约,合同应解除;E 公司注销后,其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2、经F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全部装修完工总造价 19.466785 万元,未完成工程造价 8.55119 万元(含F自费安装项目)。

3、一审法院直接按鉴定金额计算,认定 E 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 12.715595 万元,F超额支付 2.084405 万元,判决三股东按比例支付合计 6.724405 万元(含违约金 4.44 万元、返还工程款 2.084405 万元、漏水赔偿 2000 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1、解除F与 E 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2、股东甲、乙、丙按出资比例支付F 6.724405 万元(甲 4.034643 万元、乙 1.344881 万元、丙 1.344881 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3、驳回F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4627.90 元、鉴定费 12400 元(原告 均已预交),原告负担 3146.90 元;被告甲负担 8328.60 元、乙负担 2776.20 元、丙负担 2776.20 元,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F支付。

四、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二审审理

1、F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一审工程款计算逻辑错误,应按合同约定总价与鉴定总价的比例核算实际完工价款。

2、二审法院核查后认可该计算方式:合同约定总价 14.8 万元与鉴定总价 19.466785 万元的比例为 0.76,据此算出实际完工价款 8.295852 万元。

3、法院认定 E 公司系恶意拖延施工导致合同解除,一审违约金认定符合约定,但工程款返还金额需纠正;F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主张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 “解除装修合同” 的判决;

2、撤销一审关于款项支付的部分判决,变更为三股东按出资比例支付F 9.3441 万元(甲 5.60646 万元、乙 1.86882 万元、丙 1.86882 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3、驳回F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4627.90 元、鉴定费 12400 元,合计:17027.9 元,由F负担 1573 元,由甲负担 9272.94 元、乙负担 3090.98 元、丙负担 3090.98 元。二审受理费3056.82 元,由F负担 1008.75 元,由甲负担 1228.85 元,乙负担 409.61 元、丙负担 409.61 元。当事人多预交的部分不予退还,抵作对方应负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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