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李某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入职上海 D 五金公司,担任配货员,双方签订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到期。2013 年 9 月 22 日,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多次住院治疗,但被认定不属于工伤。
2015 年 1 月,D 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起诉后,法院撤销该解除决定,判令公司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最终于 2016 年 3 月签订该合同。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李某与 D 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诉讼。李某委托王律师代理维权。
二、律师观点
王文波律师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核心主张如下:
1、李某非因工负伤,符合医疗期规定,公司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医疗期工资,且工资标准不应剔除合法收入。
2、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3、李某 2015 年正常履行劳动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享有年休假,公司未安排休年假,需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4、本案劳动者胜诉,根据地方条例,律师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且应按诉求支持比例足额核算。
三、法院审理
核心争议认定
1、用人单位主体:法院认定 D 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同为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劳动义务(深圳分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李某工作地点在深圳)。
2、医疗期工资:李某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 3 个月医疗期(2013 年 9 月 23 日 - 12 月 21 日)。公司主张其月均工资含加班工资,但未举证,法院采信李某主张的月均工资 3658.81 元(不含加班工资),按 60% 标准支持医疗期工资。
3、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已签两期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却未签,直至 2016 年 3 月才补签,法院支持李某主张的该期间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
4、未休年休假工资:2014 年李某因受伤未上班,不支持该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15 年李某实际工作 306 天,享有 4 天年休假,公司未安排,需支付相应工资差额。
5、律师费:依据深圳相关条例,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 5000 元,法院按胜诉比例核算支持。
四、法院判决
1、D 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向李某支付 2013 年 9 月 23 日 - 12 月 21 日医疗期工资 6585.86 元;
2、支付 2015 年 3 月 1 日 - 2016 年 2 月 28 日工资及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 87811 元;
3、支付 2015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1345.77 元;
4、支付律师费 3662.97 元;
5、驳回李某及 D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两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