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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如何“反败为胜”赢补偿?

发布者:王文波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55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员工“老程”与“深圳J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14年7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老程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并未与他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对于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公司认为是合同到期“自动解除”,而老程则认为是公司“单方无故解除”。

法院审理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程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互为原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未支持老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老程一方由肖律师和王律师共同代理,继续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律师费。

律师观点(律师代理老程)

在上诉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主张是:

双倍工资差额必须给: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继续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应支付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济补偿金应当赔:在解除原因无法查明时,基于用人单位在管理和证据掌握上的优势地位,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公司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费应由公司承担:根据深圳特区条例,劳动者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对员工方非常有利的“改判”:

维持原判:支持公司向老程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重大改判:撤销一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改判公司向老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481元。法院认为,在解除原因不明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故需支付经济补偿。

支持律师费:判决公司承担老程的律师费5,000元。

此判决为老程额外争取到了近2万4千元的补偿,实现了“反败为胜”。

案例启示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对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劳动合同到期后务必续签:只要员工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一个月的“宽限期”签订新合同,逾期不签,仍需支付二倍工资。这并非“自动续约”。

解除原因不明时,法律向劳动者倾斜:当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无法确定时,法院会考虑到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强势地位和举证优势,适用公平原则,往往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并支付经济补偿。这为劳动者在“说不清”的情况下提供了重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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