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员工“老程”与“深圳J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14年7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老程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并未与他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对于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公司认为是合同到期“自动解除”,而老程则认为是公司“单方无故解除”。
法院审理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程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互为原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未支持老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老程一方由肖律师和王律师共同代理,继续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律师费。
律师观点(律师代理老程)
在上诉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主张是:
双倍工资差额必须给: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继续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应支付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济补偿金应当赔:在解除原因无法查明时,基于用人单位在管理和证据掌握上的优势地位,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公司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费应由公司承担:根据深圳特区条例,劳动者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对员工方非常有利的“改判”:
维持原判:支持公司向老程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重大改判:撤销一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改判公司向老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481元。法院认为,在解除原因不明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故需支付经济补偿。
支持律师费:判决公司承担老程的律师费5,000元。
此判决为老程额外争取到了近2万4千元的补偿,实现了“反败为胜”。
案例启示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对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劳动合同到期后务必续签:只要员工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一个月的“宽限期”签订新合同,逾期不签,仍需支付二倍工资。这并非“自动续约”。
解除原因不明时,法律向劳动者倾斜:当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无法确定时,法院会考虑到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强势地位和举证优势,适用公平原则,往往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并支付经济补偿。这为劳动者在“说不清”的情况下提供了重要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