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员工“老张”于2003年入职“深圳某五金公司”,担任磨房工人,工作已超过13年。2015年底,公司以“货源不足”为由,让老张等员工从12月16日开始“放假”至次年3月。在此期间,公司未发放工资。老张认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放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2015年的年休假是否已休完?公司是否应支付高温津贴?老张“被迫离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律师观点(王律师是原告老张代理律师)
王律师提出核心主张:
公司未主动支付工资构成违法:即使以现金形式发放,公司也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年休假未休应补偿:主张2014年及2015年度的年休假工资。
解除合同合法且应获补偿:公司拖欠工资,老张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温津贴应发放:主张2014年及2015年的高温津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支持了老张的诉求,判决结果如下:
支持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工资5,691.49元(综合了正常出勤、年假及停工待遇)。
支持公司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866.67元(法院认定2015年休假已在放假期间安排)。
支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750元(工作13.5年,按月平均工资2,500元计算)。
支持公司支付律师费781元(按胜诉比例计算)。
驳回老张关于高温津贴的请求(因证据显示工作场所有空调,温度符合规定)。
最终,公司需向老张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2,089.16元,超仲裁结果,有力地维护了老张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本案是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单方面“放假”、变相降薪时成功维权的典型。它明确了两点:
用人单位负有主动、足额、及时支付工资的义务,即使以现金支付,未履行通知义务也可能构成拖欠。
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