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Z自2008年3月起入职甲公司,担任组长一职。2018年3月,Z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未支付高温津贴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支持了Z部分请求,但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互为原被告”的局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争议事项逐一认定:
关于克扣工资:Z已签字确认工资表,法院认定公司不存在克扣行为,不予支持。
关于春节法定节假日工资:公司未支付2017年春节3天法定假日工资,应支付557.93元。
关于停工工资:2018年2月公司停工5天,应支付停工工资670.34元。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Z 在2016-2018年应享有11天年假,公司仅安排5天,应支付6天未休年假工资2423.78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Z据此解除合同合法,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5117.34元(工作10.5年,月平均工资5249.27元)。
关于高温津贴:公司未能证明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应支付2016-2017年高温津贴1500元。
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地方法规,劳动者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应支付2307.35元。
三、律师观点
王律师代理Z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行为:包括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未足额支付停工工资、未安排年休假、未支付高温津贴等;
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理:公司拖欠工资构成根本违约,员工有权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律师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劳动者胜诉部分对应的律师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
公司应向Z支付:
春节工资:557.93元
停工工资:670.34元
未休年假工资:2423.78元
经济补偿金:55117.34元
高温津贴:1500元
律师费:2307.35元
合计:约6.16万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本案中,员工因公司长期存在多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在律师协助下,成功通过法律途径拿回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共计6万余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用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