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峰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发布者:唐海峰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609人看过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而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