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峰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管人将保管的物品交给他人代管可以吗?如果交给他人代管而造成了损失,谁来负责?

发布者:唐海峰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963人看过

保管人将保管的物品交给他人代管可以吗?如果交给他人代管而造成了损失,谁来负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另外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进行保管,如果保管人将保管物交给其他人代管,致使保管物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