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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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权利。

发布者:唐海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03人看过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权利。

    王某是某服装销售公司的员工,2012年8月5日入职,并于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4日,后于2014年8月5日续签四年的劳动合同,截止至2018年的8月4日,2018年8月1日时服装销售公司提出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不同意。王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王某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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